運輸車輛租賃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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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租賃有限公司
承租方:——————-公司
一、租賃車輛狀況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租賃車輛檢驗報告》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和《汽車租賃結算單》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fā)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后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jīng)出租方書面許可,在車輛租賃期限結束后拖欠還車。
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賃車輛于租賃期間引發(fā)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各種證照及規(guī)費齊全的車輛。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及客戶信譽實施監(jiān)控。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于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租賃時段擁有所租賃車輛的使用權。
2、對租賃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3、在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足額交納抵押金并以現(xiàn)金方式全額繳納租金;如使用銀行信用卡消費,則需自行承擔由此而產(chǎn)生的應支付給銀行的手續(xù)費。
4、自行承擔租賃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
5、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6、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guī),并承擔由于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chǎn)生的全部責任及經(jīng)濟損失。
7、承租方必須承擔由于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jīng)濟損失。
8、協(xié)助出租方在租賃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五、抵押條款
1、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根據(jù)出租方關于押金的規(guī)定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抵押金給出租方。
2、出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xié)議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guī)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將剩余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駕駛人員,承租方不用交納押金。
六、保險條款
1、出租方已就租賃車輛提供相應保險,詳見《汽車租賃登記表》。
2、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其指定修理廠,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險證明手續(xù),且承租車輛符合《汽車租賃登記表》中規(guī)定的由出租方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時,停止計算租賃費用。承租人在承租車輛期間若發(fā)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人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的車輛租金的40及保險免賠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交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及保險公司免賠額。加速折舊費相當于本次事故總維修費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xù),則由承租方負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并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
七、違約責任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guī)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jīng)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20的違約金。承租方應按雙方簽定的還車時間及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交還一日,除繼續(xù)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每提前交還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后退還該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經(jīng)濟損失,均包括租金損失,租金損失賠償標準按《汽車租賃登記表》所列租金標準計算。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經(jīng)租賃雙方簽署書面協(xié)議方能有效。
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之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由————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合同及附件
《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檢驗報告》、《汽車租賃結算單》及《補充協(xié)議》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zhí)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蓋 章: 蓋 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
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
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
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