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勞動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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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人 單 位: ______
勞動者姓名: ______
簽 訂 日 期: ___年 ___月 __日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即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使用本合同書訂立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xié)商約定的內容,協(xié)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三、本合同應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勞動行政部門(鑒證機關)各持一份。應由勞動者持有的一份不得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
二○○七年十二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聯(lián)系電話
第二條 勞動者姓名 性別 民族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qū)(縣) 街道(鄉(xiāng)鎮(zhèn))
現(xiàn)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用人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 崗位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為 。
第五條 勞動者在該崗位的職責要求是:
第六條 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執(zhí)行下列第 種工時制度。
(一)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二)執(zhí)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周期內總的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執(zhí)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用人單位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基礎上,應采取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時的,由用人單位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依法保證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用人單位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條 用人單位按下列第 種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 元或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 》執(zhí)行。
(二)計時工資。勞動者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日),績效工資(獎金)根據(jù)勞動者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三)計件工資。勞動者的勞動定額為 ,計件單價為 。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為 元(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按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按200%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工作的按300%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按國家和青海省有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xù),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四條 勞動者在合同期內,患病、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根據(jù)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wèi)生的規(guī)定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培訓和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fā)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勞動者應當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yè),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xù)履行。
第二十二條 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的,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xié)議,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可以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青海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用人單位(公 章) 勞動者(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公 章) 鑒證員(簽字或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xù) 訂 書
本次續(xù)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xù)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xù)訂合同 終止。
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者(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公章) 鑒證員(章)
年 月 日
本次續(xù)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xù)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xù)訂合同 終止。
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者(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公章) 鑒證員(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者(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公章) 鑒證員(章)
年 月 日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者(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公章) 鑒證員(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