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運線路經營權使用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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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一條 為明確甲方管理職責,規(guī)范乙方經營行為,保護乙方合法權益,促進道路客運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等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本合同關系及效力自訂立之日起成立。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條 道路客運線路系國家公共資源,甲方依法行使道路運輸行業(yè)管理職能,乙方在甲方核定的經營期限內行使經營權,甲乙雙方應共同努力,更好地發(fā)揮客運線路資源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四條 乙方經營客運班線的基本情況(其他具體許可內容見行政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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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線起訖點│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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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牌照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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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線牌編號│ │ │ │ │
├─────┼──────┼──────┼──────┼──────┤
│ 核定 │ 年 月起至│ 年 月起至│ 年 月起至│ 年 月起至│
│ │ │ │ │ │
│經營期限 │ 年 月止 │ 年 月止 │ 年 月止 │ 年 月止 │
├─────┼──────┼──────┼──────┼──────┤
│異動情況 │ │ │ │ │
└─────┴──────┴──────┴──────┴──────┘
第五條 甲方義務
1、認真履行行業(yè)管理部門職責職能,加強道路客運市場監(jiān)管,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2、及時處理乙方有關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管理方面的投訴,協(xié)調經營者之間的矛盾。
3、合理調控客運運力,根據道路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作出道路客運線路許可。
4、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5、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jiān)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6、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yè)秘密。
7、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乙方義務
1、不得將客運線路經營權轉包、轉讓或變相轉讓他人經營。
2、不偽造、倒賣、轉借、租讓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件、客運標志牌。
3、采取公司化經營方式,不采取掛靠經營。
4、自客運線路許可之日起180天內投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車輛運營。
5、向公眾連續(xù)提供運輸服務,不擅自暫??瓦\線路經營,連續(xù)停運時間不超過半年。
6、按規(guī)定要求為旅客足額投保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險。
7、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huán)境,保持車輛清潔、衛(wèi)生,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淫穢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8、嚴格執(zhí)行車輛安全運營規(guī)定,按核定座位運載旅客。
9、嚴格執(zhí)行運價規(guī)定,使用規(guī)定的票證,不亂漲價、亂收費。
10、確保車輛設施設備齊全有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11、不干擾、阻礙其他合法經營者的經營活動。
12、不違反國家信訪條例,不聚眾鬧事,不圍堵政府機關或部門,不阻礙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
13、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年度查驗和質量信譽考核。
14、在經營期限內終止班線經營的,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fā)放機關。
15、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16、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guī)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17、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18、應當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的安全、職業(yè)道德教育和業(yè)務知識、操作規(guī)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xù)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19、因客運經營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行李丟失損壞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甲方責任
甲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向甲方書面提出異議,甲方應于3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乙方也可向甲方上級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乙方責任
乙方在經營期內未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不力的,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接受相應行政處罰外,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1、2、3、4、5、6、13項約定之一或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7項約定達3次以上的,自愿接受許可機關取消該線路經營權的處理;
2、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8、9、10項約定達3次以上的,接受停運1個月進行整改的處理;
3、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11項約定達3次以上的,接受停運2個月進行整改的處理;
4、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條第12項約定的,接受停運3個月進行整改的處理。
第九條 乙方在經營期內,能較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可以優(yōu)先取得該客運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后的下一期經營權。
第十條 對經營權期限屆滿的客運線路,本合同自動失效。乙方經許可后取得下一期線路經營權的,雙方應重新簽定合同。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