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勞動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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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勞務派遣)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jiān)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yè)、農業(yè))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qū)(縣) 街道(鄉(xiāng)鎮(zhèn))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六條 根據用工單位的崗位(工種)作業(yè)特點,乙方的工作區(qū)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七條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 工作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zhí)行 工時制度。 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zhí)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 甲方和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xù),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wèi)生的規(guī)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fā)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yè),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職業(yè)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yè)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yè)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xù)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相悖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xù) 訂 書 本次續(xù)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xù)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xù)訂合同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本次續(xù)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xù)訂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續(xù)訂合同 終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二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