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合同書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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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 止.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執(zhí)行起,前 個月為試用期(本條僅適用于新進人員).
試用期工資為本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即人民幣 元.
第三條 乙方應將自己的工作經歷,具有的勞動技能及健康狀況如實告知甲方,乙方應無可能影響正常工作之疾病.
乙方應根據雙方商談的錄用條件,如實提供相應的證書或證明且保證其真實性.
第四條 雙方約定,乙方從事 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據工作或生產具體情況調換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甲方工作場所在僅在市區(qū)的變動,不作為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的變更.
第六條 甲方執(zhí)行八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176小時.甲方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靈活變動工作時間的安排,但應充分考慮乙方應有的休息時間;也可適當輔助記件計酬.
第七條 乙方月工資為人民幣 元.
第八條 乙方的記件工資標準以不低于平均日工資折算,多勞多得.
第九條 甲方發(fā)薪日為每月 日,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前一個月的工資.
第十條 乙方根據在甲方工作年限享受帶薪休假待遇. 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為五天;滿十年的不滿二十年的為十天,滿二十年的為十五天.
第十一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交納如下保險費:
(一)養(yǎng)老保險;(二)醫(yī)療保險;(三)失業(yè)保險.
非本市戶籍之外來人員依本市規(guī)定參加綜合保險.
乙方個人交納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有權了解甲方參加保險的情況.
第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wèi)生的工作環(huán)境.
第十三條 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
乙方工作應盡心盡責,維護公司利益及聲譽. 工作中,乙方與同事間應建立基本良好的人際關系和合作關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有本合同第三條作假情形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或不當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故意犯),或受治安行政拘留的
.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二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在甲方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任何一方主體消亡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 乙方依照第十七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 甲方依照第十九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 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合同,乙方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乙方無特殊情況單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視為放棄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后,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