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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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楊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漢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區(qū)五里堆晏家塘115號。 委托代理人陳暉,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漢族,長沙市人,住長沙市芙蓉區(qū)蔡鍔中路2號12棟2405房?! ”桓鎻V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qū)體育西路維多利廣場a座1803號?! 》ǘù砣酥燔饺?,該公司總經(jīng)理?! ≡鏃盍峙c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過偉國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雷達、人民陪審員 傅旭光參加的合議庭,于XX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謝艷輝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林訴稱:XX年7月10日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根據(jù)約定,原告于7月10日當天通過工商銀行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jù)》確認了與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并對原告開具了《授權書》,授權原告與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經(jīng)營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籌備工作,包括依《授權書》通過代理人有償取得了和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柜審批手續(xù)后,卻突然接到步步高華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華隆店取消對原告的授權,并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詢問被告,被告承認了上述行為,卻沒有給原告終止加盟關系的理由。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鏃盍譃橹С制湓V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 1、 被告單位注冊登記資料,證實被告主體資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證實原、被告之間的加盟合作關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實原告匯款的依據(jù); 4、工商銀行匯款單,證實原告依證據(jù)2的約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據(jù)》,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 6、被告開具的《授權書》,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確定了加盟經(jīng)營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百貨專柜合同新簽審批表》,證實原告依證據(jù)2、6已經(jīng)完成了基本籌備工作; 8、被告開具的另一份《授權書》,證實被告無故終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又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 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書面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原告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實際。答辯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 ”桓鏇]有向法庭提交證據(jù)材料?! ∫陨献C據(jù)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到庭質證,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中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經(jīng)過,因此本院對上述證據(jù)1-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 「鶕?jù)以上認定的證據(jù),以及原告的陳述和被告的書面答辯意見,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XX年7月10日,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一份,原告依《確認單》之規(guī)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jù)》,隨即被告對原告又開具了《授權書》。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權書》辦理了和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柜審批手續(xù)。但此后,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權書》給另一加盟商,終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權書》的法律效力。經(jīng)原告到步步高商業(yè)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核實,了解到被告在沒有和原告解除加盟關系的前提下,單方取消了對原告的授權,終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系,重新對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權書》,原告對此向被告提出異議,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訴,提出如訴稱之請求?! ”驹赫J為,XX年7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雖然沒有標明合同的名稱,但該《確認單》能確定當事人名稱、標的和數(shù)量,具備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時《確認單》是被告一方預先擬定的合同條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確認單》可以認定為格式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該合同應該認定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認可了雙方的加盟關系,且原告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準備工作,應當認定為要約不得撤銷;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了在五種情形的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存在上述五種情形情況的存在。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辯稱其依據(jù)《確認單》中的約定,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經(jīng)本院審查,《確認單》中對此約定的內容為:“在簽訂此合作確認單后一個月,被告若無法與原告確認最終合作事宜,則無條件全額無息退還首批貨款給原告。”該條款是被告免除其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該條款與《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相悖,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對原告沒有約束力,故對被告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無正當理由終止加盟合作關系、撤銷授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雙方于XX年7月10日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繼續(xù)履行合同?! “讣芾碣M100元,由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绮环九袥Q,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 長 過 偉 國 審 判 員 雷 達 人民陪審員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謝 艷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