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租車協(xié)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shù):
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jīng)充分協(xié)商就汽車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供雙方共同格守:
第一條 車輛狀況
承租方所租的車型為_________,車牌號為_________,必須使用_________號汽油(柴油)。租賃車輛的車況以發(fā)車的雙方簽字確認的《租賃車輛交接單》為準。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起,將所租車輛交付給承租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收回,應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點送,接車輛,出租方將另行收取費用_____元。租金及其他情況祥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租賃登記表》。租賃方續(xù)交租金應在預付租金到期前兩天辦理。
第三條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 內(nèi)所發(fā)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等。
2、不承擔租賃車輛于租賃期間引發(fā)的第三者責任。
3、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證件齊全有效的車輛。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押金之后,將所租車輛交付承租方。
6、如車輛屬于非承租方使用不當所產(chǎn)生的無法投入正常行駛時,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臨時替換車輛。
第四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賃期間擁有所租車輛的使用權。
2、租賃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guī),并承擔由于違章、肇事、違法等行為所產(chǎn)生的全部責任及經(jīng)濟損失。
3、不得把所租車輛轉借給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賃車輛進行盈利性經(jīng)營,以及參加競賽、測試、實驗、教練等活動。
4、承擔車輛租賃期間的油料費用。在租賃期間應對水箱水位、制動液、冷卻液負有每日檢查的責任,在車輛正常使用中出現(xiàn)故障或異常,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將車輛開至出租方指定維修廠,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換愿車設備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5、按期如數(shù)交納租金、租金。
6、應按時歸還車輛,歸還時的車況與《租車車輛交接單》中的車況登記相一致,并經(jīng)出租方指定的專業(yè)人員驗收。驗收時發(fā)現(xiàn)車輛有所就的劃痕、刮傷、碰撞、損壞、設備折損、證件丟失等現(xiàn)象承租方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及其他相應的費用。
7、如許續(xù)租車輛,須提前24小時到出租方辦理續(xù)租手續(xù)8、必須承擔因承租方的行為而帶來的其他經(jīng)濟損失。
第五條 租期的計算
租賃期間以車輛發(fā)車時為始,以車輛收車時為止,每日以24小時計算,超過6小時(含6小時)按全日計算,6小時以內(nèi)按半日或小時計算。
第六條 車輛行駛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車輛每日行駛里程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1元計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條 租車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簽定時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額押金(以《汽車租賃登記表》上所示為準)。
2、在本合同期滿或雙方協(xié)議解除合同時,如承租方無違約行為,出租方將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還車時須交納交通違章保證金800元人民幣,在十五個工作日后,經(jīng)確定在租賃期間無違章記錄即退還。
第八條 車輛保險
1、出租方為租賃車輛辦理了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責任險。承租方可自愿購買其他險種,費用由承擔方自理。
2、車輛在租賃期間內(nèi)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門的出租方,出租方屆時應協(xié)助承租方向保險公司報案,承租方必須協(xié)助出租方辦理此事故的相關事宜,并支付因此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如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費用有保險公司承擔;屬于保險責任免賠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約定的交車時間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車輛,需向承租方賠償該日租金的1.5倍做為違約賠償金。
2、承租方未經(jīng)出租方同意逾期返還車輛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
3、承租方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操作不當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車輛損傷,如可辦理保險索賠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總維修費用(以保證公司評估為準)30%的加速折舊費和停駛損失;如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的,由承租方承擔全部的維修費用和停駛損失。
第十條 擔保條款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個人簽字、單位蓋章)愿為承租方提供擔保,如承租方發(fā)生違約行為,擔保方愿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1、因車輛狀況原因導致車輛無法正常行駛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未經(jīng)出租方許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過3日,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車輛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fā)生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車輛,并不返還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jīng)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zhì)押。
(3)、承租方擅自將車輛開出海南省區(qū)域。
(4)、從事其他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車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交接單》是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經(jīng)協(xié)商解決未能達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訴。
出租方:成都鷺祥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汽車 承租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