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代理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9 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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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為依法享有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經(jīng)營權的旅行社。雙方自愿成為對方的接待社或組團社,互為代理出境游旅游產品,為保證雙方權利和旅行義務,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現(xiàn)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xié)議。
促銷與咨詢
雙方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社資格。
雙方保證遵守《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操作團隊,具有《出境名單表》及專業(yè)領隊。
刊登的廣告及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招收的客人為我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所允許出境游的合法公民。
對出境旅游情況作詳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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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與成交
組團社應向接待社表明旅游者的需求和購買意向。
接待社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客須知要如實介紹,報價。
雙方對旅游產品費用中所含的項目達成共識。
組團社確定旅游產品并向接待社交齊所需資料。
接待社向組團社提供出發(fā)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的說明材料。
接待社向組團社介紹領隊并告之聯(lián)系方式。
出團社與客人簽署《出境旅游合同》。
成交訂單
組團社向接待社提供客人詳細個人資料,護照,旅游線路及日期。
接待社向組團社提供詳細行程及接待標準,同行代理價,單團詳細訂單。
成交后雙方格首約定,不許擅自更改。
組團社在 個工作日內,將客人團款支付接待社。
違約責任
接待社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因自身過失或故意未達到合同規(guī)定內容,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
提供的旅游產品未達到國家或行業(yè)標準。
辦理旅游所需手續(xù)時,遺或損毀客人證件。
因違規(guī)操作,使組團方遭受損失。
組團社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因自身過失或故意,造成接待社或客人直接經(jīng)濟。
客人違反我國或目的地國家(地區(qū))的法律,法規(guī),造成的損失。
出于聯(lián)系渠道的誤差,導致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所造成的損失。
超出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的損失。
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雙方不能履約的,已成行團隊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jù),未成行團隊,應及時通知對方。
非雙方的責任,導致各自的損失
雙方已就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約定好處理措施。
接待社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xiàn)前后已采取措施,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甲方向旅游管轄權的旅游質監(jiān)所提出投訴和賠償。
第六條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簽字: 簽字:
蓋章: 蓋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