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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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jīng)過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zhí)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zhí)兩份。
委托人:(蓋章) 咨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guī)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guī)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yè)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guī)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guī)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fā)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yè)務的專業(yè)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yè)務.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jīng)雙方書面協(xié)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jù)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guī)定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xié)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yè)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yè)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lián)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yè)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xiàn)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yè)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yè)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xù)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蚪K止執(zhí)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zhí)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xié)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xié)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yè)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shù)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guī)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guī)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guī)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fā)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jīng)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xié)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以外經(jīng)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jīng)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yè)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guī)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xié)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jù)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guī)定:
按交通部《公路工程預算定額》(jtg/t b06-02-XX)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yè)務:
(1)工程概算編制(審核): /
(2)工程量清單編制: /
(3)標底編制: √
(4)工程預(結算)算編制: /
(5)竣工結算審核: /
(6)工程造價簽定: /
(7)其他: /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簽訂合同后2天內提供全部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在 5 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由委托人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委托人有權進一步追索.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按3.2萬元包干.項目工程預算財政審核完成后14天內一次性轉賬支付.以上酬金已包含咨詢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支出,咨詢人收款同時開具發(fā)票,稅金由咨詢人自理,稅金須在晉江交納.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無.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轉帳 支付酬金,按 人民幣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 /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加協(xié)議條款:
(1)合同簽定后投標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擔保金,履約擔保金的退還時間為項目工程預算財政審核完成后無息退還.
(2)中標單位應在招標人提供相關圖紙資料7日內提交最高限價初稿,12日內提交最高限價定稿,否則招標人有權終止合同,沒收履約保證金.
(3)如中標人在招標過程中未能盡職盡責,最高限價文件粗制濫造造成重大偏差,咨詢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委托人視其情節(jié)輕重有權終止合同并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委托人有權進一步追索.
(4)咨詢人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嚴格做好標底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亦不得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如因上述不正當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賠償責任,觸犯法律行為的咨詢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