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xù)休假。我國有哪些法定假日:元旦、春節(jié)、清明節(jié)、國際勞動節(jié)、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國慶節(jié)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休假節(jié)日。
法條鏈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guī)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guī)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案情經過:2009年1月1日,員工與我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崗位為采購員,月工資710元+崗位工資。2011年12月31日,員工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要求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員工離職后,因在職期間從未休過年休假,要求客戶按300%的標準支付未休年休假折薪工資。因雙方協商不成,員工申請仲裁。要求按照300%的標準支付2009年度到2011年度的應休而未休年休假工資。
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分析案情,由于公司確實沒有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仲裁敗訴風險大。并且員工在入職前工齡都很長,年休假計算基數較高,若敗訴則支付年休假工資較多,了解到員工的性格倔強,但還是建議盡量調解,不走仲裁。
調解方案:
1.以5天為基數計算年休假,該員工自入職以來,從未向公司自行申報累計工齡證明。
2.帶薪休假工資標準710元計算。在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月工資為710元,參照(當地政府的最低工資標準),月工資發(fā)放中的崗位工資(特殊條件下的工資)及加班工資,不在帶薪休假工資標準之內。
3.清查員工年度應休未休的天數。統計員工每個年度的實際出勤天數,除了法定節(jié)假與公休的天數外,其他不扣工資的缺勤天數,一律視作為帶薪已休天數。不再作為補發(fā)之列。
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由此可見,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是單位的法定義務。除超過時效和員工因本人原因書面申請不休年休假外,單位都要承擔未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責任。而且一旦企業(yè)未安排休年休假則有可能要承擔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隨著年休假實施辦法的逐步深入,及員工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相信年休假的爭議案件數量還會增加。在處理年休假的問題時,有以下建議。
1.企業(yè)應當盡快實施年休假制度,一方面是法律和時代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員工的福利,增強企業(y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2.對于員工離職時還沒有超過時效的未休年休假天數(年休假的時效為一年),建議企業(yè)先讓員工辦理離職申請,再休年休假,最后辦理離職,這樣可以免300%年休假工資的風險。如果員工要求馬上辦理離職手續(xù),要求員工出具書面不休年休假申請,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