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隱瞞生育狀況,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8-02-22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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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很多企業(yè)都喜歡招聘穩(wěn)定的職員,因此會詢問擬招聘人員的婚姻和生育狀況,特別是針對女員工。那么員工入職隱瞞自己的生育情況,公司能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下文為大家分析解答!
咨詢:因擔心遭遇就業(yè)歧視,已婚未育的王女士在求職時謊稱自己已育。被錄用后,一直表現(xiàn)不錯。后,王女士發(fā)現(xiàn)懷孕。公司認為她不誠信,如果以虛報個人資料是的公司處罰制度遂將其解雇,違法嗎?
法律分析:生育狀況與勞動合同履行無必然關系。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各自所負有的如實告知義務。
首先,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也就是與勞動合同履行存在有實質(zhì)性意義事項,通常包括勞動者個人身份信息資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勞動者工作能力、技術熟練程度的工作履歷,原單位推薦函,特殊崗位必須具備的資格證書或健康資料等。而婚姻、生育狀況通常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必然關系,屬個人隱私。
其次,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虛假陳述構(gòu)成欺詐是用人單位行使解雇權(quán)的依據(jù)。其中,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訴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公司表示王女士是否生育與錄用與否無關,也就無權(quán)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無論出于何種動機,隱瞞生育狀況的做法都是不誠信的行為,不應得到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