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務工發(fā)生薪資糾紛,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8-06-22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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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陽市人民法院針對一起出國勞務合同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該案被告某出國勞務中介公司向原告徐某支付工資60200元,并返還押金10000元,共計70200元。
2010年9月23日,原告徐某與某出國勞務中介公司簽訂《工人赴沙特工資保障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赴沙特施工,每月薪水7000元,每月國內發(fā)70%的工資打到卡上,剩余30%可在沙特預支零花或等工程完工一次性補發(fā),如因某種原因不能發(fā)放工資,由被告補發(fā)。同日,公司工作人員徐某收取原告押金10000元。同年10月23日原告出國務工,2012年3月20日回國,在國外工作17個月,但被告僅支付給原告工資58800元。
萊陽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合同義務的共同履行人,應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工資。原告出國務工17個月,工資總額為119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8800元,被告尚應支付原告工資60200元。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其收取原告的押金10000元應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