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前30天通知離職賠一個月工資,這個約定有效嗎?
添加時間:2018-11-26 1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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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我們在公司工作的時候,如果要辭職的話,最好是提前30天通知公司,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辭職是否需要進行賠償?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關于這個問題相關的內容,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由于勞動法律關系的公法特征決定了勞動合同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關系完全遵從雙方意思自治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法對于在何種情形下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亦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只有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或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對于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對于勞動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義務,是否需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中規(guī)定了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兩條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支付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責任;
如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勞動者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是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該損失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至于雙方是否可以事先約定損失的金額或計算方式。
鑒于賠償損失的屬性是補償,彌補非違約人所遭受的損失,該屬性決定了賠償損失的適用前提是違約行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后果;
如果違約行為未給非違約人造成損失,則不能用賠償損失的方法來追究違約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