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離開工作崗位后,即使其被原單位返聘到原崗位、執(zhí)行原待遇,其因不再屬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而不能享受原來的待遇了。不過,退休后被返聘的勞動者也不必為此感到失望。以下3個案例及其分析表明,只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權利義務,其合法權益還是能夠得到保障的。
案例1
上班期間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也能索賠
雖然已經超過退休年齡2年,鄧女士仍有著強烈的求職欲望。通過努力,一家公司于2020年7月錄用了鄧女士??墒?,僅過去一個月,鄧女士便在上班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
當鄧女士向公司索要醫(y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時,公司明確表示拒絕。公司的理由是鄧女士已經超過法定年齡就業(yè),不屬于勞動法保護的對象,不能認定為工傷,更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點評】
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女職工退休的年齡為年滿50周歲?!秳趧雍贤▽嵤l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奔磩趧诱咭堰_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屬于《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但是,這并不等于鄧女士不能向公司索要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span>
該規(guī)定表明,只要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來自第三人,勞動者可以請求第三人賠償,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賠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鄧女士的遭遇恰恰符合這種情況,故其有權要求公司給予賠償。
案例2
沒有休年休假,如有約定也可索要加班工資
劉女士剛辦完退休手續(xù),公司就基于她精通業(yè)務這一優(yōu)勢,提出希望她能留下來繼續(xù)工作。為了表示誠意,公司承諾她此前的一切待遇照舊。
2021年4月,劉女士以公司在2020年至今沒有安排她休年休假為由,索要5天的三倍工資。對此,公司表示拒絕。理由是她不屬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休假,無權享受三倍工資。
【點評】
公司應當支付劉女士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資。
《企業(yè)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和第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薄皢挝淮_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上述規(guī)定表明,能夠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勞動者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而公司與劉女士沒有勞動關系,盡管她屬于勞動者,但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可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北景钢?,劉女士與公司明確約定其“一切待遇照舊”,在此情況下公司應當遵守約定,給予劉女士等同于年休假的加班工資待遇。因為,這里約定的“一切”當然包括年休假待遇。
案例3
返聘后被解聘,已經約定離職補償就應執(zhí)行
已經退休的曾女士被一家公司返聘,雙方在返聘合同中約定:如曾女士離職,公司應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按半個月計算。
可是,2021年3月31日公司讓曾女士離職時,卻拒絕支付經濟補償。公司的理由是曾女士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此前的合同約定無效。
【點評】
公司應當向曾女士支付補償金。
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guī)定:“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y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span>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二條也指出:“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xié)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奔措x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聘用協(xié)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各自應當按照聘用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
本案中,公司與曾女士已經就離職經濟補償問題在聘用協(xié)議中予以明確,因此,公司必須按照協(xié)議履行。如果公司出爾反爾,以曾女士不屬于勞動法律法規(guī)適用對象為由拒絕支付補償金,那么,公司就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