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形式。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可以提高雙方履行自覺性,增強勞動關系穩(wěn)定性。
然而,卻有一些用人單位抱著“沒勞動合同,就沒勞動關系”的僥幸心態(tài),“煞費苦心”拒簽勞動合同,妄圖逃避責任,到頭來卻是“枉費心機”。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是僅簽訂勞動合同,而無用工事實,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不得利用自身優(yōu)勢地位,要求勞動者與另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逃避法律責任;勞動者也應注意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guī)定,你與單位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同時,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