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指什么?
你清楚嗎?
快來跟小編一起學習吧——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1·用人單位用工之日
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就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時。
這里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實際上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
用工之日,通俗地講,就是勞動者開始上班的第一天。
2·勞動關系
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單位工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所以,用工之日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
3·確定建立勞動關系時間的意義
一是確定用人單位用工日期以及應當履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即應與勞動者辦理用工手續(xù),訂立書面合同。
二是確定勞動者開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
用工之日即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履行其他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
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4·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
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是實際提供勞動。
解讀:
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系。不論勞動者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都將受到同等的保護。
補充:
實際用工在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后的,勞動關系早于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建立不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影響。
勞動者在實際提供勞動的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簽訂期、勞動關系建立期和實際提供勞動期三者是一致的。
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在先、實際用工在后的,勞動關系自實際提供勞動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的建立后于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勞動關系建立日期之前的書面勞動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
5·用人單位要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可以以書面形式記載用工情況,為核實勞動關系提供依據。用人單位職工名冊中至少應當載明勞動者姓名、招用時間等內容。
這里的“備查”,是指以勞動行政部門開展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和勞動爭議仲裁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調查,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的意義也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發(fā)生勞動爭議時查處無依據的問題。
在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行政部門取證人員查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名冊中有勞動者的姓名,即可以證實勞動者曾經是用人單位的職工,雙方曾經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