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針對勞務派遣過程中的勞動者規(guī)定了特別權利,如:擴大了知情權的范圍,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保障在無工作期間享有最低工資保障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等。
勞務派遣中勞動者的權利如何保障
勞務派遣單位經(jīng)常利用勞務派遣過程中復雜的勞動關系迷惑勞動者,使勞動者不知道如何主張權利,也對主張何種權利感到迷惑,勞動者的權利由此受到了損害。為此,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被派遣勞動者主張權利給予了保障。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務派遣合同產(chǎn)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勞務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用工單位的,以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被告。上述規(guī)定為勞動者在勞務派遣過程的權利救濟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解決了勞動者不知向誰主張權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