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積金貸款“存貸掛鉤”額度計算
一、實際貸款額度計算公式
在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成數(shù)、還款能力和最高貸款額度范圍內,以繳存職工的繳存余額、繳存年限、月繳存額核定其實際貸款額度: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貸款額度=〔繳存余額×1.8倍+繳存年限×(0.60÷月均繳存額)或(固定值4)〕×貸款類型系數(shù)。
二、計算公式指標應用規(guī)定
?。ㄒ唬┵J款額度、繳存余額、月均繳存額以萬元為計算單位。除貸款額度四舍五入保留至千位外,其它數(shù)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數(shù)點后兩位。
?。ǘ┵J款額度。貸款額度應同時不高于下列限額標準,取其中最低值為實際貸款額度:
1.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貸掛鉤”確定的貸款額度;
2.按借款人夫妻雙方或借款人單方繳存,以及不同房屋類型確定的貸款最高額度;
3.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的公積金貸款成數(shù)確定的貸款額度;
4.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即在保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推算還款能力;
還款能力=月均繳存基數(shù)×55%,應大于或等于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其中,月均繳存基數(shù)=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累加的月繳存基數(shù)÷實際繳存期數(shù)。
?。?)屬單位繳存人員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個人實際收入超過規(guī)定的所在市縣月繳存基數(shù)上限的,可提供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的工薪收入賬戶流水單(銀行簽章),將月均超出上限部分的金額和月繳存額計入月均繳存基數(shù)。
?。?)屬靈活就業(yè)人員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月均繳存基數(shù)與個人實際收入差距較大的,取兩者中的最低值核定還款能力。
?。?)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共同借款人,不予計算個人還款能力和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已“停繳”但繳存余額不為0的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余額、年限、月均繳存額可按規(guī)定計入測算,但僅可享受借款人單方繳存的貸款最高額度。
(三)繳存余額。繳存余額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個人賬戶內的余額為準。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連續(xù)斷繳3個月(含)以下并補繳的金額,可計入測算;連續(xù)斷繳4個月(含)以上并補繳的金額,不予計入測算。同時核算以下條件:
1.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套公積金貸款住房而提取的繳存額,可計入測算。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外的繳存余額仍保留在原繳存地的,不予計入測算;在省外的繳存余額已轉入我省的,可計入測算。
3.曾經或當前在省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提供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的繳存明細清單,以便核算。
(四)繳存年限。繳存年限=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累加的實際繳存期數(shù)÷12。
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連續(xù)斷繳3個月(含)以下并補繳的期數(shù),可按實際補繳期數(shù)計入測算;連續(xù)斷繳4個月(含)以上并補繳的期數(shù),不予計入測算。
對曾經在省外繳存、當前在省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接續(xù)計算其在我省內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實際期數(shù),并按上述規(guī)定核定繳存年限。
?。ㄎ澹┰戮U存額。月均繳存額=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累加的月繳存額÷實際繳存期數(shù)。其中,月均繳存額≥0.15萬元的,以0.60÷月均繳存額計算;月均繳存額<0.15萬元的,以固定值4計算。
(六)貸款類型系數(shù):
職工家庭購買政府主導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質的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過住房的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類型系數(shù)提高至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