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積極配合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zhèn)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并全力推進公積金服務事項“跨省通辦”,現(xiàn)根據相關規(guī)定簡化部分提取業(yè)務申請資料。具體事宜如下:
一、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申請?zhí)崛∽》抗e金的,申請資料為:身份證明材料、已取得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稅務票據,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須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若因免稅無法提供稅務票據的,繳存職工可出具免稅證明材料及該房屋的全額付款憑證。
二、簡化因“異地購房”及“償還異地自住住房貸款”提取業(yè)務申請資料,不再要求職工提供“繳存職工本人或配偶在異地房屋所在地的戶籍證明、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及實際工作地認證證明”。
三、繳存職工辦理提取業(yè)務時,不再填寫《提取申請表》,僅需填制《提取業(yè)務承諾書》即可辦理。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由本人辦理。如存在特殊原因確需代辦提取的,須同時提供以下要件:代辦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雙方公證過的授權委托書。因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形提取時,提取代辦人仍按《蘭州住房公積管理中心提取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蘭住金﹝2020﹞17號)之相關規(guī)定填制《提取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資料辦理。
四、本通知自2022年2月11日起實施。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則按最新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