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添加時間:2022-06-24 1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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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在株洲行政區(qū)域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可貸款額度為60萬元,借款人單獨繳存的最高可貸款額度為40萬元。
按繳存余額計算可貸額度:
貸款額度=(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N倍數(shù)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指株洲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異地貸款的指開具異地貸款繳存使用證明的繳存地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共同借款人賬戶繳存狀態(tài)非正常的(包括開戶不滿6個月、連續(xù)繳存不滿6個月、欠繳3個月以上、封存等),賬戶余額不能合并計算貸款額度;
(二)N倍數(shù)在15-20之間,經(jīng)管委會授權后,由管理中心根據(jù)中心個貸率情況確定。
按首付款比例計算可貸額度
(一)第1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及第2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但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比例為房屋總價的80%;
(二)第2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除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房屋外,家庭名下還有1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50%,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比例為房屋總價的50%。
按還貸能力計算可貸額度
(一)月還款額(含其他債務)不得超過家庭收入的50%,共同借款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shù);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工資基數(shù)認定;
(三)借款人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固定收入只認定銀行流水單中明確為“工資”或“代發(fā)”的部分;銀行流水單未體現(xiàn)“工資”或“代發(fā)”的,按工作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shù)認定其月收入。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共有產(chǎn)權的自住住房,已明確產(chǎn)權份額的,按份額核算貸款額度;未明確產(chǎn)權份額的,按均等份額核算貸款額度。
商品房貸款金額須小于或等于房屋總價減去已付款。二手房貸款以稅務部門出具的房產(chǎn)交易申報單體現(xiàn)的房屋交易合同金額價和房屋評估價格二者中的較低值認定為房屋總價。屬于拆遷戶購買住房的最高貸款金額按房屋總價減去拆遷補償款核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購買自建房最高按3000元/㎡計算房屋總價,價值認定低于此標準的按價值認定確定總價。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購買自建房套內建筑面積小于180㎡的按實際面積核算;套內建筑面積超過180㎡的按180㎡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