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最新)
添加時間:2022-07-05 17: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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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存基數(shù)
各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月工資基數(shù)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最高不超過28000元。
南通市最低工資標準:南通市市區(qū)、啟東市執(zhí)行一類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2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22元;海安市、如皋市、如東縣執(zhí)行二類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20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20元。
二、調整范圍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人員。
三、住房公積金的暫存
為切實解決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的住房公積金業(yè)務問題,減輕企業(yè)社會化管理的負擔,因單位撤消、解散、破產等原因,職工住房公積金需整體轉入的單位,其職工可進入中心住房公積金暫存戶。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提供法院或工商部門出具的單位撤消、解散、破產等的文書,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