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 2022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和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
添加時間:2022-07-28 0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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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靈活就業(yè)繳存人: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
理條例》及其相關規(guī)定,將對 2022 年度(即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進行調整。現將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單位繳存基數、比例調整
(一)調整時間
各單位應當在辦理 2022 年 6 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后,自 2022
1
年 7 月起,進行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的調整;逾期
調整,應當從 7 月份開始補繳。
(二)調整范圍
太原地區(qū)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當根據職工工資
變化情況進行繳存基數調整,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進行繳存
比例調整。
(三)調整內容
1.嚴格執(zhí)行基數標準
(1)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為 2021 年 1 月至 12 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確定后,
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2)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
工本人年工資總額:實際發(fā)放工資月數;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tǒng)計
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tǒng)制字〔1990) 1 號)計算,
具體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
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同時還包括按月、
按季、按年發(fā)放的屬于工資總額范圍的獎勵性工資。
(3)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參加工作或者新簽訂勞動合同
的職工,應當從參加工作或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
住房公積金,以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應當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
公積金,以調入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上述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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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內不再進行調整。
(4)繳存基數實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太原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
的 2021 年太原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 95688 元
計算,本年度繳存基數上限為 23922 元;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
辦公廳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晉政辦發(fā)(2021)
81 號)規(guī)定,本年度繳存基數下限為小店區(qū)、迎澤區(qū)、杏花嶺
區(qū)、萬柏林區(qū)、尖草坪區(qū)、晉源區(qū)、古交市、清徐縣 1880 元;
陽曲縣 1760 元;婁煩縣 1630 元。
(5)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
隨意提高或降低繳存標準。單位不進行年度繳存基數調整的,在
辦理 2022 年 7 月份繳存業(yè)務時,柜面辦理應提交《太原市住房
公積金繳存基數年度調整情況說明書》(附件 1,可在中心網站
下載),網上業(yè)務大廳辦理,應在線確認。
2.依規(guī)確定繳存比例
(1)企業(yè)單位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 5%,最高不
得超過 12%,單位可在上下限區(qū)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
比例;單位和個人應當執(zhí)行同一繳存比例。
(2)機關事業(y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按原標準執(zhí)行。
(3)繳存比例一律取整數。
3.明確計算精度
(1)職工月繳存額必須四舍五入到元(職工繳存基數分別
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的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元后,
相加得出職工月繳存額)。
(2)最高月繳存額為 5741 元,各繳存比例對應的月繳存額
上限,按照《2022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應月繳存額上限
標準》(附件 2)執(zhí)行。
(3)最低月繳存額為小店區(qū)、迎澤區(qū)、杏花嶺區(qū)、萬柏林
區(qū)、尖草坪區(qū)、晉源區(qū)、古交市、清徐縣為 188 元(其中:單位
94 元,個人 94 元);陽曲縣為 176 元(其中:單位 88 元,個人
88 元);婁煩縣為 163 元(其中:單位 82 元,個人 81 元)。
(四)調整方式
1.互聯網渠道辦理
開通單位網上業(yè)務大廳功能的單位,單位專管員可以直接通
過網上業(yè)務大廳,辦理本單位職工繳存基數、比例調整。
2.柜面辦理
單位應當填報《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年度
調整申請書》(附件 3,可在中心網站下載)和《太原市住房公
積金繳存額調整清冊》(附件 4,可在中心網站下載),并制作《太
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清冊》電子版,通過本單位住房公積
金繳存分理處/管理部前臺柜面進行調整。
二、靈活就業(yè)人員繳存基數調整
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
發(fā)<靈活就業(yè)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并公
積金〔2022) 3 號)和《關于公布 2021-2022 年度靈活就業(yè)人員
4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分檔定額標準的通知》(并公積金〔2022) 8
號)規(guī)定的標準,根據本人實際情況自愿進行繳存基數調整。
靈活就業(yè)人員繳存基數調整通過“太原手機公積金 APP”自
助申請辦理。
三、其它規(guī)定
鐵路分中心各繳存單位的繳存基數和繳存額下限標準,比照
分中心所在地杏花嶺區(qū)的標準執(zhí)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yè),可以根據《太原市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關于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有關事項的
通知》(并公積金(2022) 14 號),申請階段性緩繳或降低住房
公積金繳存比例。
階段性支持政策結束后,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yè),可以按照《太
原市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相關事項的規(guī)
定》(并公積金(2015) 19 號),申請緩繳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
存比例。
請各單位高度重視,嚴格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積極做好
2022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調整工作。
附件.1.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年度調整情況說明書
2. 2022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應月繳存額上限
標準
3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年度調整
申請書
4.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