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依據
依據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文件要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qū)城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
依據二:宿州市統(tǒng)計局公布數據:2021年宿州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從業(yè)人員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0428元;安徽省政府公布的宿州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1430元。
二、計算方式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上限為20106元(80428元除以12個月乘以3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最高為2413元(20106元乘以12%)。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下限為1430元,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最低為72元(1430元乘以5%)。
三、辦理時間及途徑
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通過我市住房公積金線上網廳或線下網點兩種途徑辦理。
四、其他事項說明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核定。
2.各繳存單位認真核對并完善本單位及職工信息。非本單位在職職工及已死亡或領取社保退休金的人員,任何單位不得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
3.單位因疫情或其他原因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應及時履行住房公積金緩繳手續(xù)。長時間斷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及時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賬戶封存或銷戶手續(xù)。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