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勞動時間,也就是義務勞動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的工作即視為額外勞動,用工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
累計工時每周超24小時就應該屬于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有六大區(qū)別:
一、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
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四、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五、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zhí)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
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