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不事先征得用人單位同意而解除勞動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08-14 15:43:31
瀏覽次數(shù):
0
案情:
王某與甲食品加工廠訂立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某月工資為3000元。一個月后,王某足額領(lǐng)到第一個月的工資,但第二月開始,王某領(lǐng)到的工資逐月減少。王某向廠里詢問,被告知王某工作業(yè)績不好,故適當(dāng)減薪。王某不服,遂自行宣布解除與食品加工廠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不事先征得用人單位同意而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可以。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谌藯l第二款規(guī)定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甲食品加工廠未按勞動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公司給王某,王某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必征得單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