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拖延申報工傷保險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9-04-22 15: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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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工傷以后工傷應該對員工的工傷情況進行申報,但是很多用人單位不認定工傷,或者故意拖延工傷認定時間,以期待工傷認定無效的情況,這時候要是單位拖延申報工傷保險怎么辦?
由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申報工傷時間,導致職工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jù)相關法規(guī),判決用人單位賠償職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是兩個不同的請求權,任何法律法規(guī)沒有從實體上否定工傷職工的民事賠償請求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解釋為是一種程序性的規(guī)定,即當出現(xiàn)工傷事故時,受害職工應當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處理,按《工傷保險條例》無法獲得賠償時,才能按民事侵權進行處理。
地方性法規(gu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當前宏觀經(jīng)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中也規(guī)定:妥善處理未經(jīng)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賠償糾紛。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jīng)審理后,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 綜上,如果發(fā)生過了工傷認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