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中的所有權轉移問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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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5月,上海w公司與英國z公司簽訂了一份小麥出口合同。合同約定:z公司向w公司購買XX噸小麥,價格為cfr利物浦180美元/噸,總價36萬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預付20%貨款,其余80%貨款以保兌、不可撤銷、可轉讓的即期信用證方式支付;交貨日期為XX年7月20日?! ?月23日,z公司預付貨款7.2萬美元。7月20日,w公司將售于k公司的1000噸小麥與售于z公司的XX噸小麥混裝交付于中遠公司,提單“收貨人”一欄注明“賣方指令”。7月21日,w公司分別通知z公司、k公司其貨物已裝船運出。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額貨款。8月10日,小麥運抵倫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噸小麥。8月12日,小麥運抵利物浦港,發(fā)現(xiàn)400噸小麥已因高溫天氣變質多日。因提單延誤,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無單放貨,但注明“付現(xiàn)交單”(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向z公司聲明其購買的XX噸小麥中有400噸已在途中變質受損。8月22日,z公司將收到的1600噸中的700噸小麥以200美元/噸價格轉賣給了英國s公司。8月30日,z申請破產(chǎn),接受破產(chǎn)清算。其轉賣小麥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噸小麥仍存放于倉庫。英國法院受理了該破產(chǎn)案?! 公司向法院主張:貨物未經(jīng)撥歸(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倉庫的900噸小麥所有權歸屬賣方;(2)賣方享有對買方轉售700噸小麥所得收益的優(yōu)先追償權;(3)400噸貨物變質的損失應由買方承擔,因風險已轉移。z公司反駁:貨物已經(jīng)撥歸,且合同中并無有關所有權保留條款的約定,故貨物所有權已轉移于買方?! ≡趪H貨物買賣所有權轉移案件中,法律適用問題相對復雜。《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以下簡稱《公約》)等國際公約中對包括所有權保留問題在內的所有權轉移問題也未予規(guī)定。因此,實踐中,一般由受理國際貨物買賣爭議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據(jù)有關國際慣例或以國際私法沖突規(guī)范指引國內法來解決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問題?! ”景笐m用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以下簡稱《貨物買賣法》)。首先,英國至今仍未參與cisg,而中國根據(jù)cisg第95條對《公約》第1條第1款b項作出了保留,即當某個合同是由在不同國家有營業(yè)所的當事人簽訂并且只有一個國家是締約國時《公約》不適用,即使根據(jù)國際私法規(guī)則應該實施締約國的法律。因此中國一方與在英國(非締約國)的另一方簽定的銷售合同不受《公約》的制約,即使根據(jù)國際私法規(guī)則可以適用中國的法律。其次,根據(jù)英國國際私法沖突規(guī)范,在買受人破產(chǎn)案件中,賣方基于所有權保留提出取回標的物的,應適用實行破產(chǎn)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為《貨物買賣法》?! 「鶕?jù)《貨物買賣法》,應認定:本案貨物已經(jīng)撥歸,但全部貨物所有權仍歸賣方所有。賣方享有對買方出售貨物所得到的14萬美元的追償權,但不具有優(yōu)先性;存于買方倉庫的900噸小麥歸賣方所有;400噸貨物變質的損失由賣方承擔?! ∫?、涉案產(chǎn)品已經(jīng)撥歸。英國將貨物的買賣分為確定物(ascertained goods)與待確定物(unascertained goods)的買賣。《貨物買賣法》第16條規(guī)定:“在待確定物的買賣中,貨物被撥歸之前其所有權不轉移給買方。”所謂撥歸就是將未確定的貨物特定化,即賣方無條件、不能改變主意的確認將以某些處于可交付狀態(tài)的貨物履行某合同。本案小麥介于“不確定貨物”與“確定貨物”間,因為合同項下的XX噸小麥雖已裝船發(fā)運,卻與售于k公司的1000噸相同貨物混裝而分不開。據(jù)此,w公司認為貨物未經(jīng)撥歸。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英國在《1995年貨物買賣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國“共同擁有者”(owner in common)的概念,即在“可去識別的一大批”貨物中,若有“仍未分開的份數(shù)”,賣方仍可去轉讓貨物給買方。一經(jīng)轉讓,買方即成為該一大批貨物中的“共同擁有者”。在此概念下,混裝貨物在裝上船舶后亦可視為撥歸,因為付運是賣方所要做的最后行動。本案所涉XX噸小麥與k公司的1000噸小麥同屬于“可識別的一大批”,且w公司已分別發(fā)出裝船通知,區(qū)分明確,符合撥歸要求。 二、貨物所有權并未真正轉移。庭審過程中,z公司主張:因貨物已經(jīng)撥歸,且合同中并無所有權保留條款(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亦稱romalpa clause),故貨物所有權在交貨時即發(fā)生轉移。筆者認為,此主張不能支持?!敦浳镔I賣法》第17條規(guī)定:“在確定物或經(jīng)已撥歸的貨物買賣中,所有權自買賣當事人意圖移轉時移轉給買方。買賣貨物所有權的移轉意圖可以通過對買賣合同、買賣當事人的行為以及具體的買賣環(huán)境進行推定而給予確認。”本案中,w公司雖未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但仍持有不記名提單未去背書,即便是同意保函無單放貨,也通過“付現(xiàn)交單”條款表明了賣方保留所有權的意愿。因此,根據(jù)pasto案的判決,此種情況下不論貨物是否已經(jīng)實際交付,所有權都只在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條件被如期履行完畢時才會發(fā)生移轉?! ∪①u方對買方轉售貨物收益的追償不具有優(yōu)先權。w公司依據(jù)著名的romalpa判例提出,在賣方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買賣雙方之間實質是一種“受信關系”,因此,賣方對買方出賣貨物所得收益應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在romalpa案后的weldtech等案件中,法院更傾向于認定賣方對買方出售所收取的貨款不是“受信關系”,只是一種負債,賣方想享有優(yōu)先必須要去注冊登記為“押記”(charge)。很顯然,本案賣方并未這樣做。因此,w公司對z公司轉售貨物所得的14萬美元雖享有追償權,但不具有優(yōu)先性?! ∷?、貨物變質的損失應由賣方承擔。如前所述,英國在《1995年貨物買賣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國“共同擁有者”的概念,并規(guī)定如在“一大批”貨物出現(xiàn)短缺的情況下,“共同擁有者”應按比例分攤。但其section20(b)(2)中又規(guī)定,在出現(xiàn)無可避免的先到先得情況時,貨物缺損全由最后一位買方(提單持有人)承擔。據(jù)此,w公司主張400噸小麥的損失由z公司承擔。需要注意的是,在風險轉移問題上,英國法則不同于cisg。cisg遵循的是交付轉移風險原則,即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并規(guī)定國際慣例優(yōu)先。因此cfr合同下的風險劃分是以裝運港船弦為界。英國法則將風險的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捆綁處理,采取的是物主承擔風險原則,即風險隨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以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作為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所有權歸何人所有就由何人負擔標的物滅失的風險。鑒于本案合同項下貨物的所有權并未發(fā)生轉移,故w公司的主張不能支持,400噸受損貨物的風險仍應由w公司承擔。 專家點評 國際貿易環(huán)境日益復雜加之買方市場的形成,造成賒銷方式下出口商出運貨物后,無法保證貨款的回收。通過所有權保留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護出口商利益,是解決上述問題的一條有效途徑?! ‘斍?,有關所有權保留制度法律性質的認識觀點較多,有附解除條件說、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部分所有權移轉說及擔保權益說等。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則多見于各國的法律,如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法國《民法典》、新西蘭《動產(chǎn)擔保法》、中國《合同法》、加拿大《統(tǒng)一商法典》等。而在國際層面,不僅國際買賣統(tǒng)一實體法《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當代最具影響與權威的國際買賣慣例《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就連有關提單的法律,包括國際提單或海上運輸合同公約如《海牙公約》、《維斯比公約》與《漢堡公約》,和各國的提單法或海商法,如英國1855年《提單法》,我國1995年《海商法》等,都未對國際貿易中貨物所有權的移轉問題作直接規(guī)定。 所有權保留制度的適用,對保證國際貨物買賣交易安全與效率,促進國際貨物買賣交易,實現(xiàn)物質資源和資金在世界范圍內的合理配置有著重要的意義。為避免因各國規(guī)則內容的不同而引發(fā)的法律沖突,應盡量協(xié)調各國有關所有權保留制度的立法,在國際實體法條約中對所有權保留制度做統(tǒng)一規(guī)定,在國際沖突法公約中做有關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包鴻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