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秳趧雍贤▽嵤l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div>
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div>
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不愿意參加社保的情況確實存在,法律、法規(guī)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因此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用人單位依然要盡到及時催告的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后果,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但是無論哪一種情況,勞動者已經付出的勞動,用人單位都應當及時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同時,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的,勞動者不愿意參加是違法的。如果遷就了這種違法行為,要承擔違法責任,不僅要如數補繳,還要繳納滯納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