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錢某在某模具公司上班。日前,錢某因違章操作,不僅導致自己腕骨骨折,還讓一批即將成型的模具成為廢品。錢某傷愈上班后向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公司認為,錢某是因違章操作導致受傷,理應自己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認定錢某受傷為工傷,相關醫(yī)療費用也不予報銷。同時,公司還依據規(guī)章制度和合同約定,對錢某因違章操作造成的模具損壞作出經濟處罰的決定。錢某多次找到企業(yè)人力資源部門及分管副總經理申訴,希望公司能在工傷申請或者經濟處罰上做一些變通,但公司始終都不肯作任何讓步。萬般無奈之下,錢某找到江蘇鎮(zhèn)江市總工會尋求幫助,鎮(zhèn)江市總有關工作人員對此做了解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工傷認定遵循兩條原則,首先,要符合“三工標準”,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次,認定工傷要排除不屬于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三類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對于利用工作機會實施故意犯罪、工作中故意麻痹自己使自己不能控制行為、自殘、自殺等導致的工作過程中的傷亡,各國都不認定為工傷。這三種情形與工作不具有必然的聯(lián)系,其后果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不屬于工傷保險的范圍。
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補償”原則,其核心內容是,無論工傷的引起是否因勞動者本人的過錯、用人單位的過錯以及第三人的過錯,勞動者均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適用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工傷認定不受事故責任限制,職工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論其是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均可認定為工傷。當然,法律將蓄意違章排除在“無過錯補償”原則適用范圍之外?,F(xiàn)實生活中,絕大多數(shù)違章行為是過失違章行為和一般的故意違章行為,由這些違章行為引起的職工傷害,不屬于“蓄意違章”引起的傷害,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
特別提醒:
在法律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承擔經濟損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賦予工傷職工應享受的權利,后者是法律規(guī)定違紀職工應承擔的義務。因此,勞動者如果違反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制度造成工傷事故,且給企業(yè)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yè)有權依據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告知的規(guī)章制度要求違章勞動者進行賠償。
本案中,錢某受傷雖因違規(guī)操作造成,但公司應依法對其認定為工傷,承擔工傷事故責任。公司依法對錢某進行經濟處罰,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并無不妥。在市總工會的協(xié)調下,公司答應馬上替錢某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申請,讓錢某享受相關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