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怎么認定
添加時間:2019-06-24 16: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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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動離職呢?所謂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
認定勞動者自動離職應把握三點:
第一,勞動者有離開企業(yè)且在規(guī)定時限內不愿回企業(yè)的主觀意愿;
第二,未履行相關手續(xù)或雖履行了手續(xù)但未經企業(yè)批準;
第三,超過規(guī)定的時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均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作為管理者,用人單位始終處于主動地位,故用人單位應就其有關職工“自動離職”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被用人單位口頭辭退,而用人單位主張是勞動者自動離職,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自動離職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提供制作完備的考勤表來證明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的事實。